《玉林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订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表彰工作的规定,国内很多省市相继出台了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当地单位、个人支持和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有力地推动了当地无偿献血事业蓬勃向前发展。
《献血法》颁布实施20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连续5次荣获“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的称号,其中2017年我市以59991的采血人次在全区排名第二,仅次于首府南宁市。但随着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而我市无偿献血人数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医疗发展的需要,需要加大对公民参与献血的引导力度。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玉林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前,市卫生计生委通过召开座谈会、电话回访等形式,征求玉林市中心血站从事无偿献血招募、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长期坚持参加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的献血者、志愿者代表意见,并广泛借鉴国内部分先进省市的做法,经过分析汇总,形成了本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市无偿献血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征求意见,并征求社会各界对本办法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玉林市无偿献血和奖励工作实际情况初步制定。
三、政策依据
(一)《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广西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1.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2.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3.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三)《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为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全国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献血者以及在无偿献血宣传和组织工作及临床用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奖励奖项及获奖标准
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章第五条:“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根据玉林市实际情况,本办法在《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基础上,保留延用了“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奖项设置及部分评奖标准;将“无偿献血奉献奖”更名为“玉林市‘献血之星’”,表彰标准也进行了微调;新增“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以树立道德模范标杆。具体调整如下:
1.《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章第七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中的“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奖”奖项保留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对于“单位奖”的获奖标准,将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特别奖”的获奖条件分化为《办法(代拟稿)》“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奖”的第一和第四点内容,其中单位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标准由人民币50万元以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增了“连续2年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的评奖条件。本办法符合四个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2.“无偿献血促进奖个人奖”奖项标准微调为:根据我市无偿献血工作实际情况,将全国“无偿献血促进奖特别奖”对于个人的获奖基本条件修改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增加“连续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条件;本办法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3.《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章第六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本办法在此基础上,把“无偿献血奉献奖”更名设置为玉林市“献血之星”,根据献血者自愿无偿献血总量把奖项设置成5个等次,分别为“一星级献血之星”、“二星级献血之星”、“三星级献血之星”、“四星级献血之星”、“五星级献血之星”,最高奖项获奖标准的献血总量达15000毫升及以上;另增设“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其获奖标准为: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50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增设此奖项的目的是在社会上树立无偿先进典型人物标杆,肯定常年定期坚持无偿献血的市民对玉林市无偿献血工作做出的贡献。
(二)关于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2004年4月19日施行的《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为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全国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献血者以及在无偿献血宣传和组织工作及临床用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出于对无偿献血相关数据来源的搜集和统计考虑,保证评选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规范评选工作程序,决定成立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本办法中设置的“无偿献血促进奖”、“玉林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和“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等四个奖项均由市中心血站根据玉林市采供血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评定,报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最终报市人民政府奖励。
(三)关于奖励的内容和结果运用
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拟定:各类个人奖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结合我市各行各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激发市民主动参与无偿献血的热情;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办法(代拟稿)》中所设置的奖项分别可以获得的奖励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十八条,参照其他省市做法,制定“三免”政策,是对奖励结果更为细化的运用,因无偿献血是不以回报为目的的社会公益行为,本办法提倡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关于奖励的监督
为保证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在奖励评定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执行的个人,将进行相应处理。
(五)关于附则
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第五章“附则”的内容,对本办法中所使用的术语和换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和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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