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卫生健康委于印发《玉林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和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桂司通〔2021〕124号),我委制定了《玉林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不得创设。监督执法机构在案件办理中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需进行审批。
(二)严格落实及时纠正。市场主体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以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行为人必须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
(三)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四)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未列入《免罚清单》的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具体措施
(一)实行动态调整。对免罚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调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梳理出卫生健康领域免于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并公布《免罚清单》。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免罚清单》中的事项,动态调整适用范围。
(二)严格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市场主体申请、适用条件初核、整改等工作情况,要详细记录在案,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及时将适用免罚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对已经适用免罚,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视情况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三)强化风险管控。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凡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加强风险管控集中建设,落实“互联网+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在卫生健康领域推行“信用+综合监管”模式,将市场主体诚信情况纳入信用中国(信用玉林)平台,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四)普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执法工作中,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执法人员要明确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针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定,主动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守法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
三、工作要求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轻微免罚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有益探索;是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执法环境的有效途径。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落实主体责任,在严格依法规范实施清单的同时兼顾审慎包容的监管理念。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委反馈,并做好相关案件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附件:1.玉林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2.承诺书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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